关于第23166393号“整骨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整骨锤 23166393

阅读:154542 2018-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邢彩利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66393号“整骨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诠释了申请人的商标创意,有其特别含义,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与本案文字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的…

  申请人:邢彩利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66393号“整骨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诠释了申请人的商标创意,有其特别含义,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与本案文字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的其它商标注册证书及其它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整骨锤”文字构成,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理解为“用捶打或锤击的方式矫正或修正骨头”之意,若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上直接指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166393号“整骨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整骨锤 231663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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