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21771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证据):百度百科对“BOY LONDON”的介绍;申请人在英国、欧盟、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相关信息;申请人鹰图形作品登记证书;产品照片、产品销售及宣传使用证据;相关信函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919856号“小男孩 BOY及图”商标、第15833065号“博致 BOSY及图”商标、第18983191号“柏越化工 BOY及图”商标、第4938231号“后英HONYING及图”商标、第4672332号“SOLIDEX及图”商标、第5767124号图形商标、第6318185号“ADOLF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