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20842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证据):百度百科对“BOY LONDON”的介绍;申请人在英国、欧盟、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相关信息;申请人鹰图形作品登记证书;产品照片、产品销售及宣传使用证据;相关信函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074344号“金公子GOLDBOY及图”商标、第782020号“GOLDEN BOY及图”商标、第6315005号“固宝好GOOD BOY”商标、第4855908号“葆元BY及图”商标、第12735086号图形商标、第4599142号“撞球小子BOY!及图”商标、第18982824号“柏越化工 BOY及图”商标、第5065364号图形商标、第19062650号“四普 FOURPU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5671454号图形商标、第5065285号图形商标、第7725733号“新飞及图”商标、第10629825号“BIG BOY”商标、第15282871号“BIGBOY”商标、第15814830号“BIG BOY”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