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21160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证据):百度百科对“BOY LONDON”的介绍;申请人在英国、欧盟、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相关信息;申请人鹰图形作品登记证书;产品照片、产品销售及宣传使用证据;相关信函等。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898840号“X-TIME BOYS及图”商标、第23399911号“柏阳照明boy yong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二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66854号图形商标、第21852812号“XINGFEIDQ及图”商标、第16320788号图形商标、第16198979号图形商标、第16198977号图形商标、第13283452号图形商标、第12905796号“TRUEFLY及图”商标、第12445964号图形商标、第9825826号“力雄LIXIONG及图”商标、第6261984号“LIGHTBOY”商标、第8103185号图形商标、第7812747号“新飞及图”商标、第6845897号“新飞及图”商标、第6591396号“FRESTECH及图”商标、第12776877号“加湿郎 3BOYS”商标、第8572009号“博扬 BOYANG及图”商标、第21306461号“BOYI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