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欣晨豪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30489号“NEXc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77065号图形商标、第6490721号“贝克巴斯 BECBAS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特点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