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然致(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自贡市汇东新区兄弟陆捌酒吧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对第10845177号“Brother Club68 Sixty E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的第7635718号“6XITY8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销售发票等证据的复印件。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90号《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时间为2013年8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8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初审公告刊于2010年9月20日第1232期《商标公告》。后被合隆服装有限公司提起异议,经异议、异议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二)刊于2014年11月28日第1433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止,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审查程序中,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为文图组合商标,由英文“Brother Club Sixty-eight”、阿拉伯数字“68”及图形构成。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除数字“68”及其对应英文“Sixty-eight”外还含有显著认读的外文“Brother Club”,且图文组合方式具有一定设计性,与引证商标“6XITY8IGHT”在文字构成、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尚不致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