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鑫琪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81828号“寻枣核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寻枣核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