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70223号“三国群英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34681号“三国群莺传及图”商标、第15086072号“三国群侠传”商标、第23292193号“三国群雄传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二、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主体资格被吊销,并未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待引证商标二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三、申请人放弃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四、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官方网站及公司简介、申请人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人官方网站系列游戏简介、相关网络的游戏下载情况、三国群英传游戏的相关荣誉及媒体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1.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三国群英传”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国群侠传”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将其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关于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主体资格被吊销,并未进行实际使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申请人可通过其他程序另行提起,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