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木里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熠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98765号“木里特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中“木里”一词的专用权,仅保留其余部分进行商标使用,则其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我委认为,“木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虽然声明愿意放弃申请商标中“木里”一词的专用权,但是“木里”文字仍然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