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706880号“千村百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千村百镇 24706880

阅读:19341 2018-09-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长征廊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06880号“千村百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287726号“千村百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

  申请人:四川长征廊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06880号“千村百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287726号“千村百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千村百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千村百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冷冻水果、腌制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罐头、冷冻水果、腌制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706880号“千村百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千村百镇 247068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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