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圣杰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25195号“未来大师The future m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944022号“未来老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44021号“未来教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电信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未来大师”与引证商标一“未来老师”、引证商标二“未来教师”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