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他技术营养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71667号“VITA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215409号“VITA及图”商标已在我委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53564号“VITA”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