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鹏
委托代理人:河南美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08220号“吉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字体来自“经典繁淡古字体”电脑字库,并非申请人自己杜撰,普通消费者能够识别出其为“吉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为汉字的不规范用法,作为商标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