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那曲地区比如县娜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98351号“达姆寺骷髅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达姆寺骷髅墙”为西藏那曲地区一处著名的天葬台,被称为世界第一的生命参悟地。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为了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为了让人了解特有习俗,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媒体报道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达姆寺骷髅墙”及图形构成,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