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939972号“泰山观日 TAISHANGUANR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泰山观日 TAISHANGUANRI 24939972

阅读:86913 2018-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心诚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39972号“泰山观日 TAISHANGUAN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195811号“泰山觀雲 TAISHANGUAN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

  申请人:李心诚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39972号“泰山观日 TAISHANGUAN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195811号“泰山觀雲 TAISHANGUAN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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