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爱九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重诚众信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27042号“花慕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241378号“花慕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内容、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截图;合同及协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