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卓亿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源飞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98356号“御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含“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经营项目,并且申请人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现已不含“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经营项目,并且申请人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次,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御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