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吉保(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28025号“最惠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定词汇,亦非普通用语,完全是申请人独创出来的,与指定服务之间没有特定关系,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作为商标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最惠比”,使用在保险精算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