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高沃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23869号“THURSDAY PLANT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11079号“THURSDAY ISLAND ABSOLUTE QUALITY G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5707号“THURSDAY PLANTATION”商标、第10251048号“THURSDAY PLANTATION”商标、第24292698号“THURSDAY PLANTATION”商标、第13327484号“THURSDAY PLANTAT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抛光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地板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