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罗登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31464号“senta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653864号图形商标、第12788040号“MICROSOF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