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阳市百福山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37117号“精岐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在第35类上成功注册“精岐山”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岐山”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申请商标“精岐山”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未形成强于“岐山”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及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