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中企工联保家电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78438号“联保优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6864352号“联保lianbao”商标、第19872250号“冬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备案。申请商标已大量使用,如被驳回将损害申请人利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网站资料、服务协议、其他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的信息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联保优品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冬歌及图”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汉字“联保”,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