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商丘商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明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42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26611号“ZHAO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4307号“东湖高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要素、造型、设计手法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锅炉(非机器部件)、燃气锅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1类加热元件、壁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