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88766号“I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D及图 8588766

阅读:47082 2018-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莱威尔印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88766号“I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191号决定,于2017年11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莱威尔印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88766号“I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191号决定,于2017年11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商标使用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不存在停止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悦方 IDMALL场地使用协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有效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2月28日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经营彩票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3年12月27日。

  2、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除与本案证据1、2基本一致的证据外,还提交了证据3百度百科关于“悦方 IDMALL”的介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案件审理阶段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2悦方 IDMALL场地使用协议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使用证据,且缺乏相应证据与之佐证,不能证明相关协议已得到真实有效履行。证据3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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