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煌福茶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21007号“煌福高氏HUANGFUGAOSHI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68899号“图形”商标、第10152491号“海丝金凤”商标、第21564371号“陈古茶记 茶叶”商标、第7295767号“图形”商标、第15808846号“楚云舒”商标、第11807830号“图形”商标、第19609557号“允文茶业”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