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东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26543号“能量祈祷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15897号“百医问堂”商标(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不会伤害宗教感情,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科含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坐禅姿势,用作商标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