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含山县中医医院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019496号“东关骨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21429126号“东关骨科”商标(引证商标一)提出了异议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申请材料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商标局在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4944982号“东关”商标(引证商标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疗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东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