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74473号“维多利亚的先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维多利亚的先生 25074473

阅读:131389 2018-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封世钊 委托代理人: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74473号“维多利亚的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03245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6879947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4481218号“维多利亚的秘密”…

  申请人:封世钊

  委托代理人: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74473号“维多利亚的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03245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6879947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4481218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维多利亚的先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汉字“维多利亚的秘密”仅个别汉字存在差异,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体操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074473号“维多利亚的先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维多利亚的先生 2507447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8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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