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睿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9829号“NETSC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22231号“NETSCA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23990号“NETSCA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1208号“NETSCAPE 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88221号“NXTSC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达成共存协议,届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将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和解协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审查于2018年4月13日予以驳回。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前八个字母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首尾字母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导线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指定使用的安全应用开关、半导体、集成电路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导线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通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