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博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70636号“龙脉德成 LONG MAI DE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275152号图形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龙脉德成”、英文字母“LONG MAI DE CHENG”及图形构成,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98397号“龙脉天成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区别,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