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36333号“欧蒂兰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欧蒂兰斯 25036333

阅读:147485 2018-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佰益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6333号“欧蒂兰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商标区分开来的显著性。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39442号“欧蒂斯Otreesy”商标、第18319…

  申请人:深圳佰益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6333号“欧蒂兰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商标区分开来的显著性。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39442号“欧蒂斯Otreesy”商标、第18319045号“欧蒂莱斯OUTI L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发音、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欧蒂兰斯”,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036333号“欧蒂兰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欧蒂兰斯 250363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8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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