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士诺贝尔管理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9607号“TRUE•LOVE AUTHENTIC LUXURY LIFESTYLE SWISS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6089号“TRUE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98774号“真爱zhen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6304号“TRUE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20814号“真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5580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791840号“真爱TRUE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19347号“真爱TRUE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63032号“真爱REAL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892996号“TRUE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314470号“TRUE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28721号“真爱zhe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3202054号“真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6546295号“真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461305号“真爱zhen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各引证商标均仍为合法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以“TRUE LOVE”为主要显著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准使用的“眼镜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核准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核准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核准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9类、14类、18类、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