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荣宝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皓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00364号“Rainbow Orig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1706442号“天彩RAINBOW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332340号“润婴宝RINBOW”商标构成要素、主要认读文字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