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十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98142号“十点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营销服务合同、视频合作协议、版权许可使用协议、视频制作合约及协议、原创倍增计划协议、所获荣誉、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申请人注册的“十点”系列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十点视频”指定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