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音乐学院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5930号“浙江音樂學院ZHE JIANG CONSERVATORY OF MUSI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浙江音樂學院”、拉丁字母组合“ZHE JIANG CONSERVATORY OF MUSIC”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497558号“清北复交ACADEMIC PE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因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时间,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