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65422号“透水砖GGT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623818号“G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构成及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明确说明对申请商标中的中文“透水砖”放弃专用权,申请商标的主体显著部分为“GGTC”,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三、申请人同时申请的第23365246号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和标识力,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误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厂区等图片及透水砖(板)产品检验报告、宣传图册、销售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组合“透水砖”系具有吸水、渗水等功能的建材产品,使用在指定的筑路或铺路材料、砖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虽声明放弃“透水砖”文字的专用权,但相关公众仍易将其视为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对申请商标整体加以识别,进而产生误认。我委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筑路或铺路材料、非金属铺路块料、石板、屋顶石板片、膨胀珍珠岩五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石灰石、建筑灰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显著认读之拉丁字母组合“GGTC”与引证商标“GTC”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五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砖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