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淳化合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懿威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11860号“合山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有多个相同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手写体的“合山菇”组成,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合山”作为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