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晶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46944号“辣不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辣不着”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鱼制食品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