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微吼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00970号“无极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图片、申请人签订的直播服务合同等。
我委认为,“无极”虽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行政区划的名称,但其已产生了区别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尚不致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与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无极”相联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