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94001号“企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企鹅 14094001

阅读:65363 2018-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泉港区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7日对第14094001号“企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腾讯公…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泉港区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7日对第14094001号“企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腾讯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自成立以来被社会各界所认可,获得了多项荣誉。申请人的“企鹅”商标、“企鹅图形”商标及“QQ”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公众普遍认可的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多个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已在先申请注册了含“企鹅”字样的商标。二、争议商标系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争议商标的注册还损害了申请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765859号“功夫企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申请人的“企鹅”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认定申请人的“企鹅”商标为驰名商标。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发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及负面的市场效应。六、争议商标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我委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详细信息档案;

  2、争议商标详细信息档案;

  3、申请人公司简介;

  4、申请人所获各种荣誉证书;

  5、百度百科、腾讯网、新浪网等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企鹅”的宣传报道资料;

  6、艾瑞网关于QQ的研究报告;

  7、腾讯公司2001年至2003年审计报告;

  8、腾讯公司2004年至2015年年报;

  9、国家图书馆关于“腾讯”公司及商标所出具的检索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使用了所申请的商标,且涉案商标为被申请人子公司字号并已使用,未复制、抄袭及模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更无囤积商标谋利,注册手段正当、合法。本案是申请人恶意提出无效案件,意图破坏先申请原则,图谋他人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近三年未实际使用。本案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驰名并被认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2、被申请人部分纳税、商标广告费的发票;

  3、部分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4、6家子公司部分广告费、业务往来、使用商标的发票;

  5、被申请人的部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6、第1959809号未续展商标信息;

  7、被申请人的企鹅子公司“税审服务合同”及发票、名片印制和便签印制的合同及发票;

  8、腾讯公司执照、腾讯公司囤积商标数量;

  9、相关行政决定书、行政判决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相近,在此不予赘述。

  申请人向我委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0、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

  11、网络上关于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知名品牌“易信”、“TOYOTA”等介绍;

  12、搜狐新闻上关于“人大校徽被抢注”的报道;

  13、被申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查询到的基本信息;

  14、被申请在企查查上的基本信息;

  1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360搜索上的查询信息。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8日在第36类保险咨询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7年3月14日的第1543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5年9月6日。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被本案被申请人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现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惠泉”、“凤竹”、“水之印”、“农夫牧园”、“安利皇后”、“企鹅”、“AOC”、“绿地”等近64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委查明事实,我委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对此,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用于指定的保险咨询等服务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的服务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范围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委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企鹅”,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功夫企鹅”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委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对此,我委认为:首先,“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服务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服务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服务名称。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依据《商标法》有关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予以保护,不再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进行保护。本案中,申请人已将其主张的知名服务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且我委上述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但申请人已拥有在类似服务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委认为:由我委经查明事实三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惠泉”、“凤竹”、“水之印”、“农夫牧园”、“安利皇后”、“企鹅”、“AOC”、“绿地”等近640余件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大量囤积商标的恶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大量注册商标,特别是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094001号“企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企鹅 140940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8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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