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博能陈皮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47222号“泡柑有益 PAO GAN YOU 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及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商标档案、广告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
我委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