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惠隆睿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信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67773号“CIH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3221462号“GIHR及图”商标、第23902770号“前程投资及图”商标、第3139512号“首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