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忠慈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54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59699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