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忠慈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0091号“Dr.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1329064号“代尔曼DARMAN及图”商标、第4313334号“代尔曼DARMAN及图”商标、第4639989号“椿庭楼宾馆及图”商标、第14013377号“达热曼DERMAN及图”商标、第11829402号“生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