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才堡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01391号“就想吃DOWANTE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042960号“纤裸色 NAKEDHOLIC及图”商标、第19043246号“纤裸色 NAKEDHOLIC及图”商标、第18440149号“轻滋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大量、广泛使用申请商标,没有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作为证据。
我委经审查,除商标局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为“就想吃”,使用在指定的甜食、三明治等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我委于2018年08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为“就想吃”,使用在指定的甜食、三明治等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