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71539号“米家 m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440655号“米家名品”商标,经商标局于2018年3月8日做出的2018撤Y00298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02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