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津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05110号“童画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第22321124号“童画及图”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申请人:钟津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05110号“童画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第22321124号“童画及图”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