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41990号“英科环保 INT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2156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35250号“英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且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材料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于2018年7月4日做出的2018撤Y01034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1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由汉字“英科环保”、英文“INTCO”及图形组成,其中文字“环保”指定使用在绘画复制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材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