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泰飚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0693号“THAI TR R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41622号“添然 T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与“泰国”没有任何关联,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于2018年8月30日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其在规定期限内已提出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有独特含义,经过长时间的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产品来源于泰国原产地。且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仅为证据目录):宣传使用情况、媒体报道及荣誉证书、会计审计及纳税证明、产品原产地证明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HAI TR RACE及图”与引证商标“添然 TR及图”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虽含有“THAI”,但其申请商标整体构成有别于泰国国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的“THAI”可译为“泰国的”,且“THAI”除泰国人、泰国语、泰国的、泰国人的等含义外并无其他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电池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目录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