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21732号“全民竞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149259号“全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呼叫、文字组成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已丧失商标权利,其将不在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报道。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学校(教育)、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图书出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整体可以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全民竞猜”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8日